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