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