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提倡第七条有效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现场救助;(三)慈善公益活动;(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五)志愿服务活动;(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