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