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