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