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