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