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