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