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