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关于公共环境文明、公共秩序文明、公共交通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等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