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损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四)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