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按小区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等动物;

(五)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六)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