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三)不按小区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等动物;(五)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六)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