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城市绿化的权利,履行爱护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