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统一安排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