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共绿地,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且工程资料齐全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养护管理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提前介入公共绿地施工养护期的养护管理,或者提前接收移交。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