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一)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二)城市主干道配套绿化工程;(三)其他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前款规定的公共绿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其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