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