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