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相关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