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园的公益属性,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