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公园的管理和保护以及历史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