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公园平面和功能区分布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公示公园管理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园内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禁行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公园内各类标识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