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管理相关规范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公园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经营服务企业的,可以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园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