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应当设立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公园管理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开展选聘市民园长、特邀管理员等活动,组织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与服务。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