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确需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在建设单位与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接收。

公园移交后,当年度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所需资金由接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次年起所需经费纳入接收单位年度预算或者财政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