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公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确需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在建设单位与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接收。公园移交后,当年度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所需资金由接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次年起所需经费纳入接收单位年度预算或者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