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