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