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公园内施工,应当保护公园景观以及各类设施。因施工影响公园景观或者造成各类设施损毁的,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