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有利于公园功能的发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鼓励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规划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等;

(二)建(构)筑物的体量、体型、高度、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规划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除植物园等相关专类公园外,植物造景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本地木本植物数量应当占木本植物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植物配置以乔木为主,合理确定乔木、灌木、地被比例,适当增加林下步道和休憩设施,林荫路占园路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为游人营造更多绿色游憩空间;

(四)方便游人亲近自然,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观赏步道、自行车道、亲水平台;

(五)综合公园应当按照动静分离、互不干扰的原则,划分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功能区,并设置游览、休憩、运动、健身、儿童游戏、科普等设施;社区公园应当设置儿童、老年人日常休憩需要的设施和不低于百分之十的体育活动场地;专类公园应当根据主题设置相应设施;游园应当注重街景效果,设置休憩设施;

(六)以游人需求为导向,结合公园的类别和主要功能,合理设置餐饮、零售、游憩等设施;根据游人容量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

(七)结合公园的功能、规模,综合考虑应急避险场所和设施的设置;以防灾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公园,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划建设应急供水、供电、排污等必要设施;

(八)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应当以车辆停放、防灾避险、人民防空等设施建设为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