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