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水利、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