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城市雨污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