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并保持清洁。

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作业,做到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