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并保持清洁。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作业,做到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