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