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和新建住宅区、工业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先行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