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