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功能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整洁和正常运行,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迁移、拆除以及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