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户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