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