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