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油渍、污水,无妨碍交通的积雪(冰)、积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漂浮物和污染物;(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