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评审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