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二)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