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或者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的;(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