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处理终结,不再受理:

(一)已经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

(二)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信访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