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四十条已废止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明显不当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