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