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