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经同意后可以退回,不得自行转送、交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