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