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