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收到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