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